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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承諾”代替證明材料
2023-08-14|資訊來源: 大同人才網|查看: 871

 據新華網消息  申請法律援助,是否提交經濟困難證明,將由申請人自愿選擇。目前,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因當事人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實行告知承諾制。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選擇用“一紙承諾”代替原來的經濟困難證明。日前,記者從省司法廳了解到,為推進“放管服”改革,減少證明事項,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減輕困難群眾辦事負擔,省司法廳已下發(fā)《關于實施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

  《意見》明確,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因當事人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除外。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的,對其填寫、說明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不再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經濟困難證明或者證件。

  《意見》嚴格規(guī)范工作流程,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核查方式,公開范圍及時限等相關內容。申請人應當簽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法律援助申請人告知承諾情況核查授權書》,并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接受核查監(jiān)督、虛假承諾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諾。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制相關材料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法律援助決定。

  為加強核查監(jiān)督,確保承諾真實,《意見》明確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采取信函索證、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書面方式對申請人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也可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或有關數(shù)據庫、系統(tǒng)等在線核查,也可根據需要實地走訪調查。申請人承諾接受案件承辦人監(jiān)督、公示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申請人虛假承諾的,視為一般失信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之規(guī)定,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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